保险业务员如可自由决定为保险公司提供招揽保险业务之劳务内容 并以劳务完成之结果为目的并据此获致报酬 其与保险公司间应属承揽契约(台湾)

陈安揆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于民国105年2月2日作成104年重劳上字第27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保险业务员如可自由决定为保险公司提供招揽保险业务之劳务内容,并以劳务完成之结果为目的并据此获致报酬,其与保险公司间应属承揽契约。

本号判决事实为上诉人主张:伊等为夫妻,夫任业务襄理,妻受雇被上诉人担任业务员。后因系争保单争议被上诉人撤销伊等之业务员登录资格,且终止双方间之雇佣契约,惟被上诉人于102年12月30日即知悉夫招揽投资性保单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行为,却迟至103年5月9日始发函终止双方间之雇佣契约,违反劳动基准法(下称劳基法)第12条第2项规定,不生终止效力,故诉请确认双方间之雇佣关系应仍存在。

本号判决指出上诉人得自行安排招揽保险业务之工作时间,并依其个人喜好之方式推介、招揽保险契约,以指挥性、计划性或创作性之方法进行保险招揽业务,核与雇佣契约或劳动契约之受雇人,须依雇主指示而为机械性之劳务提供形式大不相同,且上诉人并无须与同事分工以达招揽保险业务之目的,倘上诉人自行停止招揽保险业务,亦不会造成被上诉人或其他保险业务员工作体系之停顿,堪认上诉人在为被上诉人进行保险业务之招揽工作时,并不具人格或组织上之从属性。因上诉人可自由决定为被上诉人提供招揽保险业务之劳务内容,并以劳务完成之结果获致报酬,且其等与被上诉人间无人格、经济或组织上之从属性,堪认双方间就此成立之劳务契约,非属雇佣契约或应适用劳基法之劳动契约,而系承揽契约,自不适用劳动基准法相关规范等理由,驳回上诉人之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