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国大陆)

乔莹律师
2016年5月16日,国务院发布《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为一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减轻投资项目程序上的繁琐度,进而加速投资进度以及提高投资意愿。
所谓“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指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而此行政审批事项需以法律法规或是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为依据,始得要求人民办理审批。再者,本实施方案也确立以审批机关能够通过相关部门意见能够解决的,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也一律取消审批为原则,进行清理并减缩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另外,针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也要求加大优化整合的力度,达到“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以利降低成本。
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其中保留报建审批事项34项,并针对规划许可、市政设施建设等24项审批整合为8项,并保留涉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定审批事项。同时,将2项审批改为部门间的意见征求,5项审批定性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
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行政审批事项为此次变动最大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本实施方案保留了5项,其余11项根据涉及的管理领域整合为4项,这4项分别涉及城市园林绿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城市供水排水和城乡规划管理等领域(分别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以及“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其余的整合项目多涉及水利部、国家文物局、以及国家林业局的行政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