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说明投信业委托国外投顾交易简化投资流程及注意事项(台湾)

2017.8.21
蔡明家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6年8月21日以金管证投字第1060033837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针对有关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委托集团企业或国外投资顾问公司提供集中交易服务简化投资交易流程之相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本号函释先指出,依投信事业依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方式从事委托交易时,应该在内部控制制度中订定相关风险监控管理措施,并提经董事会通过。所谓风险监管措施包括四项:(一)交易指示送至受托机构前,投信事业应确保投资交易执行(含投资目标、投资比率、委托交易作业、交易方式)符合契约与法令规定,及确保现金与持有部位符合履行交割要求;(二)基金经理人投资决策,应与受托机构交易员之委托交易程序明显区隔,并确保受托机构交易员之独立运作及避免基金经理人决定交易时点之情事;(三)投信事业交易员应监控交易执行情形以确认交易适当性,确保受托机构决定所委托之证券商、期货商或其他交易对手符合法令与内部规范,核对受托机构成交回报是否与投资决定书相符,于执行纪录记载实际买卖之目标种类、数量、价格及时间,说明差异原因,投信事业并应具备随时有效监督受托机构之机制及能力;(四)投信事业应确保受托机构所委托证券商、期货商或其他交易对手符合投信事业评选交易对象之标准,避免委托买卖过于集中单一或与其具集团关系之交易对手,并应定期检讨受托机构交易执行情形,落实最佳交易执行原则及分散下单原则。

最后,本号函释提到,根据投信事业或投顾事业依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17条之1第1项规定,运用委托投资资产投资于国外者,经客户同意得委托提供国外投资顾问服务之公司或其集团企业提供集中交易服务间接向国外证券商、期货商或其他交易对手委托交易。业者如拟依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方式采简化措施,应该比照前述说明,在内部控制制度中订定相关风险监控管理措施,并提经董事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