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许可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得派员兼任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转投资公司董事或监察人(台湾)

罗文美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5年1月22日作成金管证投字第1040052859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规范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得派员兼任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转投资公司董事或监察人,并即日生效。

本号函令指出于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转投资成立从事基金网络销售业务之公司者,得派任董事长、总经理或经理人兼任该公司之董事或监察人,不受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78条第3项、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7条第1项、第15条第3项、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6条第1项及第7条第7项有关不得兼任或应为专任规定之限制。

本号函令并指出如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担任境外基金总代理人之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派任人员兼任董事或监察人职务,应检具董事会议事录、拟派任人员兼任情形明细表、无利益冲突之说明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向本会申请核准后,始得兼任;且应向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登录建档;如不再兼任,应于事实发生日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办理注销该员兼任职务之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