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规范有关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董事、监察人及员工酬劳之会计处理及揭露事宜(台湾)

陈品蓉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于民国105年05月13日以证期(投)字第1050017277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规范有关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董事、监察人及员工酬劳之会计处理及揭露事宜。
本号函令指出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自105年起依董事会决议发放员工酬劳及董事、监察人酬劳,相关会计处理及揭露,应依本会105年1月30日金管证审字第1050001900号令规定办理。亦即财务报告除应依国际财务报导准则第二号(IFRS2)「股份基础给付」规定于附注揭露相关信息外,并应揭露以下信息:1、章程所规定员工酬劳及董事、监察人酬劳之定额或比率,并叙明可自公开信息观测站等管道查询董事会通过之员工酬劳及董事、监察人酬劳相关信息。2、本期估列员工酬劳及董事、监察人酬劳金额之估列基础、配发股票股数计算基础及实际配发金额,若与估列数有差异时之会计处理。3、前一年度员工酬劳及董事、监察人酬劳之实际配发情形(包括配发股数、金额及股价),若其与认列之员工酬劳及董事、监察人酬劳有差异者,并应叙明差异数、原因及处理情形。而董事会通过员工酬劳及董事、监察人酬劳分派议案时,应于公开信息观测站揭露以现金或股票分派之员工酬劳及董事、监察人酬劳金额;若与认列费用年度估列金额有差异者,应揭露差异数、原因及处理情形。
本号函令另指出非公开发行公司之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及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以股票发放员工酬劳者,关于员工酬劳计算股数之基础应比照前函非上市(柜)之公开发行公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