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会修正管理办法 调高衍生性金融商品专业法人客户资格(台湾)

郑积扬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5年1月30日以金管银外字第10550000330号令修正发布「银行办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内部作业制度及程序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第3、4、20条条文;增订第2-1、3-1、25-1、38-1条条文。本办法修正重点如下:

新修正本办法第3条第1项第3款规定将专业法人客户资格条件从原本的总资产五千万元调高为一亿元,且必须以书面申请,以利客户清楚其身分别。又对于符合修正前资格但资产未超过一亿元之专业客户订有过渡管理制度,以避免其由专业客户变成一般客户而受商品适合度之限制,凡是此类客户得继续以专业客户身分与银行办理平仓或降低整体暴险之交易。惟银行仍不应以扩大额度或延长契约期间等方式办理新交易。

新修正本办法第25条之1限制复杂性高风险商品承作对象不得为:(1)自然人客户及(2)非避险目的交易且属法人之一般客户。本次修正并同时将汇率类复杂性高风险商品之契约条件予以限制,同时就非汇率类复杂性高风险商品之损失上限一并规范;此外,也要求银行于核给或展延客户额度时,必须并同考虑客户与其他金融机构之交易额度,避免客户整体暴险情形超过其风险承担能力;并增订银行应设有征提期初保证金及追缴保证金机制。

另新增定本办法第38条之1规定,银行办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应确实遵循银行公会订定之自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