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以买凶自杀之方式 领取保险金以解决经济困境 其死亡属自杀 并非因遭遇外来突发意外事故(台湾)

陈品蓉 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于民国104年12月23日作成103年保险上字第5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被保险人以买凶自杀之方式,领取保险金以解决经济困境其死亡属自杀,并非因遭遇外来突发意外事故,不得请求保险金。

本号判决事实为上诉人主张其母以自己为要保人兼被保险人,以其夫及其子即上诉人为受益人投保系争意外险契约,其母遭枪伤身亡(下称系争事件),故依系争意外险契约之约定,请求被上诉人给付伊各200万元之死亡保险金。

本号判决指出综合证人证词,上诉人之母亲生前确有自杀轻生之意念,且曾托夫买凶杀己,本件乃华采慧欲以买凶自杀之方式,领取保险金以解决其等所面临之经济困境,故其死亡系属自杀,并非系因遭遇外来突发意外事故为由,认上诉人主张并无理由,驳回其上诉,维持败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