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大陆)

2017.8.2
陈彦初 律师

融资担保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融资担保行业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融资担保行业在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制定《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利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本《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于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法规目的为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由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服务;被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费率。
《条例》规定了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及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门坎,也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市场退出的要求。《条例》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包括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按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
《条例》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条例》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具体监管措施,以及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