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核准在台设立据点之金融机构不得于中华民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台湾)

黄郁婷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于民国105年05月10日作成金管银外字第10550001770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重申,未经核准在台设立据点之金融机构不得于中华民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
本号函令指出,依银行法第29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非银行不得经营收受存款、受托经理信托资金、公众财产或办理国内外汇兑业务;故国内银行倘有协助未于我国设有据点之外国金融机构介绍我国境内客户未出境即完成海外账户开设及相关金融服务者,将有涉及违反前开规定之虞。本号函令并重申依金管会99年8月24日金管银外字第09950002320号令,外国银行在台分行或子银行亦不得以任何方式,于我国境内招揽我国客户于其海外总(母)行、联行或其他未经主管机关核准之外国机构开立海外账户或吸收资金。
本号函令强调,为避免银行之营业单位或人员涉及违法情事,请各银行应恪遵守法令并落实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不得办理或协助办理未经核准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