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9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代位求偿之制度设计 系为确保其代位求偿权 而非使代位求偿权消灭或不得主张之规定(台湾)

邱映洁 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于民国104年12月29日作成104年上字第38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9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代位求偿之制度设计,乃对保险人进一步保护,确保其代位求偿权,而非使代位求偿权消灭或不得主张之规定。

本号判决事实为上诉人为保险公司起诉主张其为系争车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保险人,因被上诉人A明知其配偶被上诉人B之驾驶执照业经吊扣,竟仍将系争车辆提供予B使用,使B驾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上诉人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7条第1项之规定,理赔强制险死亡给付及医疗给付予被害人遗属,上诉人于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规定给付请求权人后,于同法第29条第1项第5款规定代位行使请求权人对被上诉人B之请求权并请求被上诉人A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号判决指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9条既界定为保险人代位权之行使,则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必须承受请求权人对于被保险人权利与义务,方为合理,若请求权人一方面依本法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给付,另一方面又与被保险人签订和解、抛弃或其他约定,致妨碍保险人代位权之行使,则有欠合理,因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于94年2月5日修正时增订第30条:「请求权人对被保险人之和解、抛弃或其他约定,有妨碍保险人依前条规定代位行使请求权人对于被保险人之请求权,而未经保险人同意者,保险人不受其拘束。」俾确保保险人代位权。从而倘请求权人对被保险人之和解、抛弃或其他约定,「妨碍」保险人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9条规定代位行使请求权人对于被保险人之请求权,且未经保险人同意时,保险人不受其拘束,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然而本号判决最终乃以无从认定被上诉人A事前有允许被上诉人B在其驾驶执照吊扣期间仍可使用或管理系争车辆,则被上诉人B既非本件之「被保险人」,上诉人则无从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9条第1项第5款代位向被上诉人B求偿,也难认被上诉人A有何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情事,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为由,驳回上诉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