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及台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将改采登记备案制(中国大陆)

2016.09.03
翁立冈律师
2016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分别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关于行政审批的部分。即自2016年10月1日起,除了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负面清单)的,仍需经商务部门审批外,外商投资企业及台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原则上仅需履行登记备案程序。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将正式进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列表” 的管理模式。
商务部为配合此次重大修正,同日亦发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网上登记备案的程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事项,予以明确细化,同时规定港澳台投资者投资备案,参照上开办法办理。《暂行办法》作为重要配套措施,预计将于2016年10月1日与《决定》同时生效。
依据此前已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4个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列表管理模式的经验,以及《暂行办法》的规定,由“逐案审批制”改成“登记备案制后”,纸质材料的提交可大幅减少,在提交完整的材料以后,办理时限将由约20个工作日可望大幅缩减至约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