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16号文 统一境内企业资本项目结汇管理(中国大陆)

程玉祥律师
2016年6月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16号文》统一了外汇资本金结汇和外债资金结汇两者原本不同的规定,全面实行意愿结汇的政策,使境内企业皆可自由选择外汇收入结汇时机。《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资本项目项下各类资金结汇进行统一管理
外汇管理上,对于资本项下的资金汇入一般可分为直接投资项下的资本金、债权项下的外债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此前,外管局对资本项下的不同类型资金进行分别管理,适用不同的监管制度,对于外债的结汇要求,要比资本金的结汇要求更严格。
本次《16号文》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的改革从自贸区推广至全国,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企业可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至此,境内机构不分中外资及自贸区内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皆统一实行意愿结汇政策。
二、通过负面清单明确结汇资金的用途
《16号文》指出,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三、提高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结汇支付累计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原则上,银行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但对于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此前,2015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中对外汇资本金结汇备用金限定为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16号文》则进一步将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上限,提高为不超过等值2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