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国内债券承销业务之证券商(含兼营之业者)得径行办理募集发行国际债券相关之财务规划 评估及顾问业务(台湾)

罗文美 律师
中央银行于民国105年3月15日作成台央外柒字第1050012223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指出取得国内债券承销业务之证券商(含兼营之业者)得径行办理募集发行国际债券相关之财务规划、评估及顾问业务。
本号函令先指出自即日起,取得国内债券承销业务之证券商(含兼营之业者)得径行办理募集发行国际债券相关之财务规划、评估及顾问业务,无须个别经本行许可。然而,本号函令亦指出证券承销商办理旨揭财务规划、评估及顾问业务,应注意:(一)不得涉及发行人与投资人间之款券收付事宜。(二)不得据以函报国际债券承销业务之开办。
本号函令并修正证券承销商应填报之销售国际债券明细表(报表编号S03),同函就前102年10月22日台央外柒字第1020043371号函停止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