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者针对委托人为已于该业者办理金钱信托之老人及身心障碍者得以委任方式管理其不动产(台湾)

罗文美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于民国105年2月17日作成金管银票字第10400267590号函令(下称本号函令)规范信托业者针对委托人为「已于该业者办理金钱信托之老人及身心障碍者」,得以委任方式管理其不动产。

本号函令指出金管会同意中华民国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之建议,信托业者针对委托人为「已于该业者办理金钱信托之老人及身心障碍者」,得以委任方式管理其不动产,且得接受委任管理不动产之业务范围。其管理范围与不动产信托可为之管理范围相同,原则可包含:招募承租人、交涉承租条件、收取租金、处理因工作物瑕疵对第三人之赔偿事宜、选任「设备维护保养、清洁卫生、警卫保全、修缮」业者及办理收支计算等相关事项。

本号函令并指出,信托业者如拟办理前开业务,应依据「信托业法」第17条第12款规定,叙明拟接受委任管理不动产之业务内容,向金管会申请附属业务之核准后,始得开办;然而,信托业者如就前开附属业务中,相关物业管理作业拟再委托第三人办理,核属一般业务管理之委托,非属本会「金融机构作业委托他人处理内部作业制度及程序办法」定义范畴。信托业者应依与委托人之不动产管理委托契约约定,选择委托适当之物业管理业者办理相关作业,并善尽对受托业者之监督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