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委等发布办法 比例补偿天使投资的投资损失(中国大陆)

乔莹律师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沪科合〔2015〕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入力度,自2016年2月1日起两年内,将给予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损失,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依据《暂行办法》,在上海市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于2015年1月1日后投资于上海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风险补偿的适用范围。条件方面,种子期企业,是指成立3年以下、职工50人以下,资产总额及年销售额5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企业。初创期企业,则是指职工200人以下,资产总额及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另外所投资的企业尚需符合上海市科技企业相关界定的标准。
至于风险补偿的标准,《暂行办法》规定,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所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由专项资金给予最高60%的风险补偿;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生的实际投资损失,给予最高30%的风险补偿。(第9条参照)而每个投资项目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600万元。(第10条参照)
《暂行办法》也就风险补偿的管理机构、申请及受理程序、监督管理有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