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票券金融公司外幣投資取消五千萬美元限制(台灣)

2018.2.13
翁乃方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7年2月13日以金金管銀票字第10702701690號令修正發布「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8條,放寬票券金融公司外幣投資取消五千萬美元限制。

修正前本辦法第8條現行規定票券金融公司之外幣風險上限,由各票券金融公司於淨值15%之限額內自行訂定,並以五千萬美元為上限。

惟考量淨值較高之票券金融公司承擔外幣業務風險能力相對較高,應可辦理較高金額之外幣業務,以淨值15%做為外幣風險上限,已可管控票券金融公司外幣部位風險;且有票券金融公司其淨值之15%已高過1億美元,若以單一金額上限規定限制,恐限縮其外幣業務經營規模,故修正後本辦法第8條刪除外幣風險以五千萬美元為上限之規定,修正於淨值15%之限額內,可由票券金融公司依風險承擔能力自訂限額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