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中國大陸)

張凱旋 律師

2020年5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了《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下稱“《規定》”),自2020年6月6日起實施。《規定》對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定義、登記管理、帳戶管理、匯兌管理、投資風險管理、統計與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一、定義與登記管理

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投資於境內證券期貨市場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應當委託境內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代為辦理《規定》所要求的相關手續。合格投資者委託2家以上託管人的,應當指定1家託管人作為主報告人(僅有1家託管人的,默認該託管人為主報告人),負責代其統一辦理業務登記等事項。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實行登記管理。

二、帳戶管理

合格投資者應憑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具的業務登記憑證,根據投資和資金匯入需要,在託管人處開立一個或多個合格投資者專用帳戶。合格投資者僅匯入外幣資金的,須開立外幣專用帳戶及與外幣專用帳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僅匯入人民幣資金的,須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同時匯入人民幣和外幣資金的,須分別開立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外幣專用帳戶及與外幣專用帳戶相對應的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兩類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的命名應予以有效區分。

三、匯兌管理

合格投資者可自主選擇匯入幣種開展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合格投資者應委託託管人辦理相關投資本金和收益匯出手續。合格投資者如需匯出已實現的累計收益,託管人可憑合格投資者書面申請或指令、合格投資者出具的承諾按照中國境內相關稅務法律法規足額繳納稅費的承諾函等,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手續。合格投資者清盤(含產品清盤)的,託管人可憑合格投資者書面申請或指令、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稅務備案表(按規定無需提供的除外)等,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相關資金匯出及關戶手續。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匯出與匯入的資金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和外幣間的跨幣種套利。

四、投資風險管理

合格投資者在境內開展的衍生品交易,僅限於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外匯風險對沖產品和符合規定的金融衍生品,衍生品敞口與作為交易基礎的境內證券投資項下投資風險敞口應具有合理的相關度。合格投資者持有的外匯衍生品頭寸應控制在不超過其境內證券期貨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規模(不含人民幣專用存款帳戶內人民幣存款類資產,下同),確保實需交易原則。

五、統計與監督管理

合格投資者名稱發生變更的,應在取得證監會換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後10個工作日內,委託其主報告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託管人等其他重要資訊發生變更的,合格投資者應委託其主報告人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主報告人發生變更的,合格投資者應委託新的主報告人自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合格投資者因機構解散、進入破產程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導致證監會註銷其業務許可的,合格投資者應通過主報告人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且原則上應在30個工作日內變現資產並關閉合格投資者專用帳戶。

託管人在為合格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出入時,應對相應的資金收付進行真實性與合規性審查,並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義務。合格投資者應配合託管人履行以上義務,並向託管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和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