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明確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繳納比例有關事項的規定(中國大陸)

2016.11.08
喬瑩律師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於2016年11月8日發佈《關於明確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繳納比例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依據證監會、財政部新修訂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29號)第九條第二款,保障基金的後續資金來源包括:(1)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一定比例繳納;(2)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及(3)保障基金管理機構追償或者接受的其他合法財產。《規定》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上開條款,就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繳納比例事項作出規定。《規定》要求期貨交易所按其向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交易手續費的百分之二的比例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同時規定期貨公司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中按照代理交易額的億分之五至十的比例繳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規定》自2016年12月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