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取消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中國大陸)

2017.4.17
程玉祥律師
2017年4月17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了《關於取消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以下稱《決定》),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要求。
《決定》規定,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審批取消後,由中國證監會統一實施備案管理。期貨公司變更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註冊資本或股權,也適用本《決定》。《決定》要求,期貨公司設立、收購、參股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以及變更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註冊資本或股權的,應當自獲得境外有關監管機構核准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辦理外匯資金進出相關手續。
此外,根據《決定》,證監會要求期貨公司應當及時報送境外期貨類經營機構的相關資訊和重大事項;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進一步加強對期貨公司有關業務的監督管理,並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懲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