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說明投信業委託國外投顧交易簡化投資流程及注意事項(台灣)

2017.8.21
蔡明家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8月21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060033837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針對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集團企業或國外投資顧問公司提供集中交易服務簡化投資交易流程之相關說明及注意事項。

本號函釋先指出,依投信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方式從事委託交易時,應該在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並提經董事會通過。所謂風險監管措施包括四項:(一)交易指示送至受託機構前,投信事業應確保投資交易執行(含投資標的、投資比率、委託交易作業、交易方式)符合契約與法令規定,及確保現金與持有部位符合履行交割要求;(二)基金經理人投資決策,應與受託機構交易員之委託交易程序明顯區隔,並確保受託機構交易員之獨立運作及避免基金經理人決定交易時點之情事;(三)投信事業交易員應監控交易執行情形以確認交易適當性,確保受託機構決定所委託之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手符合法令與內部規範,核對受託機構成交回報是否與投資決定書相符,於執行紀錄記載實際買賣之標的種類、數量、價格及時間,說明差異原因,投信事業並應具備隨時有效監督受託機構之機制及能力;(四)投信事業應確保受託機構所委託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手符合投信事業評選交易對象之標準,避免委託買賣過於集中單一或與其具集團關係之交易對手,並應定期檢討受託機構交易執行情形,落實最佳交易執行原則及分散下單原則。

最後,本號函釋提到,根據投信事業或投顧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於國外者,經客戶同意得委託提供國外投資顧問服務之公司或其集團企業提供集中交易服務間接向國外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手委託交易。業者如擬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方式採簡化措施,應該比照前述說明,在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相關風險監控管理措施,並提經董事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