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放寬指數股票型及指數型基金投資不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7款之投資金額限制(台灣)

2017.5.17
翁乃方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5月17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0600158982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放寬指數股票型及指數型基金投資總金額之限制,並自即日生效。

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應遵守每一基金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的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的限制。然而,本號函令放寬投資限制,並指出為符合標的指數組成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標的指數表現者,日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股票型基金及指數型基金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保證或背書的短期票券及有價證券之總金額,得不受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