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正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放寬銀行參與都更自用比率(台灣)

2017.4.6
伍涵筠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4月6日金管銀法字第10610001470號令修正發布「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4條條文;並增訂第4-1條條文,放寬銀行參與都更自用比率。

本辦法修正前原規定,銀行將老舊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應符合以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取得新不動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為自用之條件。本辦法新增第4條之1規定,銀行如以原有不動產參與依都市更新條例或為加速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等相關法律實施之重建,將放寬重建不動產之自用比率,取得之新不動產僅需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又本辦法修正前原規定,銀行依銀行法第75條第2項為短期內自用需要而預購之非自用不動產,關於「短期」之定義,最長為二年。然考量實務運作需求,因此新修正本辦法第3條就銀行購地自建部分修正延長為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