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以買兇自殺之方式 領取保險金以解決經濟困境 其死亡屬自殺 並非因遭遇外來突發意外事故(台灣)

陳品蓉 律師
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4年12月23日作成103年保險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被保險人以買兇自殺之方式,領取保險金以解決經濟困境其死亡屬自殺,並非因遭遇外來突發意外事故,不得請求保險金。

本號判決事實為上訴人主張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以其夫及其子即上訴人為受益人投保系爭意外險契約,其母遭槍傷身亡(下稱系爭事件),故依系爭意外險契約之約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伊各200萬元之死亡保險金。

本號判決指出綜合證人證詞,上訴人之母親生前確有自殺輕生之意念,且曾託夫買兇殺己,本件乃華采慧欲以買兇自殺之方式,領取保險金以解決其等所面臨之經濟困境,故其死亡係屬自殺,並非係因遭遇外來突發意外事故為由,認上訴人主張並無理由,駁回其上訴,維持敗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