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上市(櫃)投資控股公司獨立董事得兼任公開發行子公司家數之認定(台灣)

2016.11.09
黃郁婷 律師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5年11月9日以金管證發字第1050040683號函令(下稱「本號函令」),放寬上市(櫃)投資控股公司獨立董事得兼任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家數之認定標準,將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者,視同為一家。

按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本號函令指出上市(櫃)投資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該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獨立董事者,視同為一家,其兼任不計入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之家數。然而,系爭放寬兼任認定標準之作法僅以一家為限,若兼任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獨立董事超過一家者,其超過之家數,仍需計入兼任家數合併予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