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16號文 統一境內企業資本項目結匯管理(中國大陸)

程玉祥律師
2016年6月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專案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以下簡稱“《16號文》”)。《16號文》統一了外匯資本金結匯和外債資金結匯兩者原本不同的規定,全面實行意願結匯的政策,使境內企業皆可自由選擇外匯收入結匯時機。《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資本專案項下各類資金結匯進行統一管理
外匯管理上,對於資本項下的資金匯入一般可分為直接投資項下的資本金、債權項下的外債和境外上市調回資金等。此前,外管局對資本項下的不同類型資金進行分別管理,適用不同的監管制度,對於外債的結匯要求,要比資本金的結匯要求更嚴格。
本次《16號文》將企業外債資金結匯管理方式的改革從自貿區推廣至全國,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境內企業(包括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但不含金融機構)外債資金均可按照意願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企業可自由選擇外債資金結匯時機。至此,境內機構不分中外資及自貿區內外,資本專案外匯收入皆統一實行意願結匯政策。
二、通過負面清單明確結匯資金的用途
《16號文》指出,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應在經營範圍內遵循真實、自用原則,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企業經營範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除銀行保本型產品之外的其他投資理財;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房地產企業除外)。
三、提高單一機構每月備用金結匯支付累計不得超過等值20萬美元
原則上,銀行在為境內機構辦理資本專案收入結匯和支付時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但對於境內機構以備用金名義使用資本專案收入的,銀行可不要求其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此前,2015年國家外匯管理局在《關於改革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15]19號)中對外匯資本金結匯備用金限定為不超過等值10萬美元,《16號文》則進一步將單一機構每月備用金(含意願結匯和支付結匯)支付累計金額上限,提高為不超過等值2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