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國大陸)

喬瑩律師
2015年12月17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印發了《進一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可謂是為了落實商務部、外匯局等7部門於2015年10月30日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開放創新試點加快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金改40條”)之推動金融改革的意旨,進而頒佈第一部實施細則。
該實施細則共計18條,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明確規定上海自貿區內的銀行、境內外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個人為適用主體。實施細則分別就經常項目業務、資本項目業務、以及外匯市場業務做出規定。其中最大的亮點在於區內企業備案條件的調整,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超過5000萬美元的區內企業,即得開辦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試點業務。
通知則將實施細則進一步提煉成五個要點,第一點為非金融機構的區內企業得自主選擇實行以外債資金結匯,區內符合條例的融資租賃機構更得約定以外幣作為租金;第二點為簡化經常專案外匯收支手續,區內特定企的業外匯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帳戶。銀行應一面配合企業辦理相關手續,一面加大合規性的審核;第三點為開展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業務,包括支援跨國公司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以及對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的進入門檻進一步放寬;第四點為區內的境外機構除了可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亦可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第五點為加強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防控,銀行應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杜絕以虛假交易為憑、辦理外匯業務的可能。外匯局更應加強監管,對於違法行為應依法查處。
隨著通知和實施細則的發佈、實施,其針對外匯管理所帶來的金融改革,得以使許多跨國公司大幅降低其交易成本和財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