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中国大陆)

陈姣姣 律师

为深入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6月15日制定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此次《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制定是解决了《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增加了对当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侵权判断指引,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本文简要介绍此次《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亮点:

第一,此次《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详细列举了商标的使用的判断标准及考虑因素,明确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2)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还包括(3)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另外,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第二,此次《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还明确了商标法规定的容易混淆要件包括两种情形,(1)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是由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提供;(2)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存在投资、许可、加盟或者合作等关系。

第三,此次《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新增了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1)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2)拒不提供账目、销售记录等会计凭证,或者会计凭证弄虚作假的;(3)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4)类似违法情形受到处理后再犯的;(5)其他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者应知的。

第四,此次《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新增了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将多件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2)不指定颜色的注册商标,可以自由附着颜色,但以攀附为目的附着颜色,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的,(3)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4)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附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5)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6)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