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敦促涉黑涉惡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中國大陸)

溫堅堅 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19年11月4日發佈《關於敦促涉黑涉惡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下稱《通告》),《通告》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給涉黑涉惡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統稱“在逃人員”)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

《通告》明確表示,自《通告》發佈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通告》並規定了可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由於客觀原因,本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到司法機關投案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投案。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的,視為自動投案。另外,在逃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儘快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在逃人員送去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通告》還規定了可以依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形。在逃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或者有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在逃人員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也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此外,《通告》提出,在逃人員要認清形勢,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機關將依法懲處。同時禁止任何人為在逃人員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交通工具,為其通風報信或者作假證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其逃匿。經查證屬實,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