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中國大陸)

程玉祥律師
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共十八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結合司法領域虛假訴訟實際情況,對虛假訴訟的界定,虛假訴訟的表現特徵,認定虛假訴訟的途徑和方法,對參與虛假訴訟不同主體的制裁以及對虛假訴訟的防範等問題作出詳細規定。
《意見》對虛假訴訟的典型特徵進行了梳理,包括:(1)當事人為夫妻、父母等近親屬關係或者關聯企業等共同利益關係;(2)原告訴請司法保護的標的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被告存在經濟狀況惡化意圖轉移有效資產等特殊情況;(3)原告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合常理;(4)訴訟參與人之間無實質性民事權益爭議,被告主動應訴並同意原告訴訟請求;(5)訴訟參與人提供的證據單一,前後矛盾,不能形成證據鏈條;或者訴訟參與人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案件事實存在,但雙方並不存在爭議焦點;(6)案件證據不足,但雙方仍然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定,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在對案件事實查證中甄別虛假訴訟的情況,《意見》也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比如,要求強化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審查,適當加大依職權調查取證力度;探索建立當事人和證人宣誓制度以及要求適用自認規則,如果一方對另一方提出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且不符合常理的,要做進一步查明,慎重認定。
此外,對於調解協議、公證債權文書和仲裁裁決書、調解書的合法性審查方面,《指導意見》也作了詳細規定。在涉及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申請再審的案件中,虛假訴訟往往有可乘之機,《意見》明確要求要保護好各方的合法權益,利用上述訴訟形式甄別虛假訴訟。
最後,《意見》針對虛假訴訟初步構建起了一個多角度全方位的制裁體系。在制裁方式上,從妨礙民事訴訟強制措施,到民事賠償,再到刑事制裁,威懾力遞增;其次,在制裁物件上,針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訴訟代理人、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等不同主體,規定了相應的懲罰手段;在創新制裁手段上,《意見 》明確要求探索建立虛假訴訟失信人名單制度,依託現有的資訊平臺比如被執行人失信系統以及其他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對虛假訴訟參與人進行全方位的限制措施以使得懲罰更有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