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外包裝如經設計 融合線條與圖形等元素 並配合其它文字資訊進行整體編排規劃屬美術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台灣)

2016.10.20
陳安揆 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作成105年度民著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產品外包裝鋪如經設計,融合線條與圖形等元素,並配合其它文字資訊進行整體編排規劃屬美術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

本號判決事實為上訴人以「Exforge易安穩」在臺灣市場之產銷,其包裝之設計與創作(下稱系爭美術著作),而被上訴人公司產品「得平壓」產品包裝,採用相同色塊與排列方式,已達近似而侵害著作權為由訴請賠償並銷毀之。

本號判決指系爭美術著作雖為產品外包裝,惟融合藍、白、橘色或土黃色之鋪排、線條、圖形等元素,透過整體編排規劃與美術技巧展現之設計成果,非僅係單純色塊排列。其鋪排業經設計,融合線條與圖形等元素,並配合其它文字資訊進行整體編排規劃,足以展現創作者之美術技巧、獨立思維及個性,符合以美感為特徵之要求。故,「Exforge易安穩」產品外包裝設計,為具有原創性之美術著作,應受著作權保護。

然而,本號判決指出系爭美術著作採用大量直線條及四方形構圖;正面與背面採不同構圖設計。被上訴人公司之得平壓藥品外包裝,採用弧線與橢圓形構圖,無質之近似;系爭美術著作將藥物品名置右且用黑白色字;而被上訴人公司之得平壓藥品外包裝,將藥物品名置中用藍色字,二者無量之近似等情,認被上訴人並無侵害上訴人之美術著作,就此部分駁回上訴人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