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具備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受不法侵害依社會通念將受有相當於財產價值之損害(台灣)

2016.08.31
劉昱劭 律師

最高法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作成105年台上字第1501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公司具備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受不法侵害依社會通念將受有相當於財產價值之損害。

本號判決事實為本件上訴人為無線胎壓監測系統(下稱TPMS)之研發生產公司。被上訴人等原為上訴人員工後陸續離職另成立公司經營與上訴人相同之TPMS業務。經上訴人提出告訴,警方搜索後發現渠等所另成立公司有上訴人公司之客戶資料、研發部門管理文件、ISO文件及表單等系爭重要營業秘密,故以侵害其營業秘密造成損害為由起訴,請求命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三百萬元賠償。

本號判決指出公司所有之系爭營業秘密均具經濟價值,倘遭不法侵害,依社會通常之觀念,確實可能受有相當於其財產價值之損害,原審判決單以上訴人不能證明受有損害,即為不利之論斷,自有違法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