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中國大陸)

2017.11.4
溫堅堅律師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7年11月4日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新版《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新法”),新法修改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混淆行為、商業秘密、商業賄賂、有獎銷售等內容,並增加了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等內容,對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進行了大幅修訂。新法將於201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具體內容見下文。

一、調整基本原則

此次修法,首先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進行了較大變動,將原來第一條中“在市場交易中”,改成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原來的“公認的商業道德”改為了“商業道德”,不僅從用語上更加嚴謹,也擴大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的範圍。另外,

在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由原來的“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改為“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僅理順了邏輯關係,也更明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要目的也在於保護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修改“主要不正當競爭行為”

由於原《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的年代較早,而後又陸續制定了其他一些競爭法,因此各類競爭法之間在條文上出現了許多重疊與衝突,此次修法就此對其作出了修正,因而刪除了關於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濫用行政權力、搭售、招投標、虛假廣告等條款,從而明確了對這些反競爭行為的規制。

另一方面,隨著時代的發展,市場上也出現了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此次修法在新法關於混淆的條款中,將原來的“商標、包裝、裝潢”等擴大為“標識”,從而可以對立體的商標也能進行保護;將原來的“企業名稱或姓名”改為“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名稱、姓名”,並將企業的簡稱、字型大小、筆名、譯名等都囊括入內,並增加兜底條款,更加擴大了對混淆行為的保護力度。除此之外,新法中更改了對虛假廣告的規定,使得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打擊擴大到虛假宣傳,並將“組織虛假交易”的行為也納入打擊的範圍之內。同時,新法增加了對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要求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三、修正法律責任

相較於之前的法律規定,新法加大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處罰力度,低檔的處罰額度最高達五十萬元,而高檔的處罰額度最高可以達到三百萬元,尤其是對於侵犯商業秘密和混淆的行為,新法特別增加了三百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的額度。除此之外,新法還對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競合做出了規定,並優先民事責任的賠償。

新法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以來的首次修訂,立足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對於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也對企業的合規義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