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著作权归属之争议 可向智慧财产局著作权调解暨咨询委员会申请调解(台湾)

2016.09.06
伍涵筠 律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于民国105年9月6日以电子邮件字第1050822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指出,对于著作权归属之争议,可向智慧财产局著作权调解暨咨询委员会申请调解。

本号函释乃针对使用合作厂商所提供的图片于公司网站上,却收到影像公司来函告知该图片之著作财产权人为其所有,并要求处理授权事宜而应如何查证该等照片之著作财产权归属与是否确有侵权问题进行回复。

本号函释先指出,因著作权采创作保护主义,创作完成无须登记即享有著作权。并建议可先要求影像公司提供该等图片之著作财产权声明书以证明该等图片之著作财产权归属。

本号函释再指出,如利用他人著作置于公司网页上,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应取得著作财产权人的授权或同意,否则须负担相关民、刑事责任,不会因已将该等图片下架而免除相关责任。然而仍须注意,著作权法之刑事处罚并未有处罚过失犯之特别规定,是以侵害著作权之刑事处罚则限于故意犯,并不及于过失犯。

有关著作财产权之归属与是否具有侵权故意等争议,除可由司法机关就具体个案调查事实认定之外,依照著作权法第82-2条规定,亦可向智慧财产局著作权调解暨咨询委员会申请调解(须缴纳新台币4,000元之规费),调解经法院核定后,当事人就该事件不得再行起诉、告诉或自诉。且经法院核定之民事调解,与民事确定判决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