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思想仅具有限表达方式之情形 纵他人表达方式有所相同或近似 不构成著作权之侵害(台湾)

陈安揆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律师
智慧财产法院于民国105年4月21日作成104年度民着上字第16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同一思想仅具有限表达方式之情形,纵他人表达方式有所相同或近似,不构成著作权之侵害。

本号判决事实为被上诉人所申请系争专利之专利说明书摘要重制侵害上诉人系争著作(即「联隆移动平均曲线的研究」)之著作权,依著作权法第85条、第88条第1、3项规定提起诉讼。

本号判决指出著作权法第10条之1规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权,其保护仅及于该著作之表达,而不及于其所表达之思想、程序、制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是以著作权之保护目标仅及于表达,而不及于思想,此即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本号判决进而指出,思想如仅有一种或有限之表达方式,则此时因其他著作人无他种方式或仅可以极有限方式表达该思想,如著作权法限制该等有限表达方式之使用,将使思想为原著作人所垄断,该有限之表达即因与思想合并而非著作权保护之目标。因此,就同一思想仅具有限表达方式之情形,纵他人表达方式有所相同或近似,此为同一思想表达有限之必然结果,亦不构成著作权之侵害。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移动平均」系一数学概念;而「移动平均(线)」一词,其表达方式已与概念结合,若保护该词之表达,实质上会保护到其所蕴涵之概念,故「移动平均(线)」一词非属著作权保护之目标。而上诉人所主张之分析方式、概念、原理,均非著作权保护之目标,纵使被上诉人于系争专利说明书有使用「移动平均(线)」或其他上诉人所创作之原理,亦不构成侵害为由,驳回上诉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