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具备经济价值之营业秘密受不法侵害依社会通念将受有相当于财产价值之损害(台湾)

2016.08.31
刘昱劭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5年8月31日作成105年台上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公司具备经济价值之营业秘密受不法侵害依社会通念将受有相当于财产价值之损害。

本号判决事实为本件上诉人为无线胎压监测系统(下称TPMS)之研发生产公司。被上诉人等原为上诉人员工后陆续离职另成立公司经营与上诉人相同之TPMS业务。经上诉人提出告诉,警方搜索后发现渠等所另成立公司有上诉人公司之客户数据、研发部门管理文件、ISO文件及窗体等系争重要营业秘密,故以侵害其营业秘密造成损害为由起诉,请求命被上诉人连带给付新台币三百万元赔偿。

本号判决指出公司所有之系争营业秘密均具经济价值,倘遭不法侵害,依社会通常之观念,确实可能受有相当于其财产价值之损害,原审判决单以上诉人不能证明受有损害,即为不利之论断,自有违法等理由,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