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外包装如经设计 融合线条与图形等元素 并配合其它文字信息进行整体编排规划属美术著作受著作权法保护(台湾)

2016.10.20
陈安揆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律师

智慧财产法院于民国105年10月20日作成105年度民着上字第4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产品外包装铺如经设计,融合线条与图形等元素,并配合其它文字信息进行整体编排规划属美术著作受著作权法保护。

本号判决事实为上诉人以「Exforge易安稳」在台湾市场之产销,其包装之设计与创作(下称系争美术著作),而被上诉人公司产品「得平压」产品包装,采用相同色块与排列方式,已达近似而侵害著作权为由诉请赔偿并销毁之。

本号判决指系争美术著作虽为产品外包装,惟融合蓝、白、橘色或土黄色之铺排、线条、图形等元素,透过整体编排规划与美术技巧展现之设计成果,非仅系单纯色块排列。其铺排业经设计,融合线条与图形等元素,并配合其它文字信息进行整体编排规划,足以展现创作者之美术技巧、独立思维及个性,符合以美感为特征之要求。故,「Exforge易安稳」产品外包装设计,为具有原创性之美术著作,应受著作权保护。

然而,本号判决指出系争美术著作采用大量直线条及四方形构图;正面与背面采不同构图设计。被上诉人公司之得平压药品外包装,采用弧线与椭圆形构图,无质之近似;系争美术著作将药物品名置右且用黑白色字;而被上诉人公司之得平压药品外包装,将药物品名置中用蓝色字,二者无量之近似等情,认被上诉人并无侵害上诉人之美术著作,就此部分驳回上诉人之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