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022

臺灣工程會公告停止適用「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並同步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2022.02

白梅芳、楊宜蓁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30日以工程企字第1100102070號函,公告即日起停止適用工程會98年4月3日工程企字第09800141010號函訂定之「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範本)」(下稱「本聲明書範本」),並同步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一、本聲明書範本之制定緣由

97年間,台灣部分營建材料價格大幅下跌,營造業者反映部分契約訂約時經與材料商議價採購並支付價款,至工程施工申請估驗計價時卻適逢物價嚴重崩跌,遭機關依物價指數(或總指數)下跌情形扣款;社團法人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亦陳情表示,因所屬會員多承攬中小型、工期較短之工程,受物價漲跌影響有限,建議廠商可選擇不隨契約物價指數調整條款增減價金,並於投標時自行聲明。工程會遂於98年發布本聲明書範本[1]

二、本聲明書範本之性質

本聲明書範本原屬於自願性質,縱納為投標文件,廠商可選擇提出或不提出,不影響投標資格[2]。然實務上,偶有招標機關誤解本聲明書範本為廠商投標時應出具之文件。此外,實務上有部分採購案會將「投標廠商提出此聲明書」列為最有利標評選項目。

三、實務執行爭議

(一) 廠商出具本聲明書後,是否仍得主張民法227-2條情事變更原則

實務上曾有廠商投標時已簽立本聲明書,嗣後於訴訟中請求機關給付物價指數調整款。關於此,有法院判決指出:該聲明書亦為契約文件,廠商不能主張不受該聲明書拘束而請求給付物價調整款;契約中對於日後所發生之風險已預作公平分配之約定,且該工程案履約期間物價並無大幅度波動,則該物價變動發生之風險及變動範圍,為兩造於訂約時所能預料,未達顯失公平之程度,當事人仍僅能依原契約之約定行使權利,不得根據情事變更原則請求增減給付[3]

惟依工程會110年07月14日工程企字第1100016287號函,若廠商投標時簽署本聲明書並得標,嗣後契約雙方仍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原則,協議恢復原招標文件所載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調整「尚未施工執行部分」之工程款。

(二) 廠商出具本聲明書後是否得主張其係民法247之1所指「定型化契約」且顯失公平

工程會曾表示採購契約範本僅供各機關參考,其性質非定型化契約[4];亦有法院判決肯認:廠商投標前即可取得招標文件,且得事先循採購投標須知以書面向機關請求釋疑或提出異議,再評估考量各項因素後決定是否參與投標,對契約有磋商之機會,與一方當事人僅能就他方預先擬妥之契約內容表示締約與否之情形尚屬有別[5]

四、工程會停止適用本聲明書範本之考量

鑑於適用本聲明書範本於實務上存在上開影響公共工程推動之爭議,加以工程會所公布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本即訂有「(物價調整方式)由機關於招標時依個案特性訂明漲跌幅調整門檻比率;若機關於招標時未依個案訂明者,則適用契約範本預設之比率」之機制,工程會公告停止適用本聲明書範本,並於111年1月4日同步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將原本有關「適用本聲明書範本之效果」之條款刪除),日後廠商投標時將以相同之基準報價,應更公平合理,並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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