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2024

台湾商标法施行细则修正,明确商标注册加速审查之补充性规定

2024.06

蔡毓贞、洪崇瀚

鉴于商标注册申请案件逐年成长及审查人力限制,为落实商标注册加速审查,台湾于2023年5月24日修正商标法,新增第19条第8项商标注册加速审查制度。于申请人「有即时取得权利之必要」时,得申请商标加速审查。为配合商标法新增之加速审查新制,商标法施行细则亦相应修正并自2024年5月1日施行,包括针对商标注册加速审查机制之「有即时取得权利之必要」进行补充性规定,使其更为明确,爰说明如下:

一、明确「有即时取得权利之必要」之情况

商标法第19条第8项所称「有即时取得权利之必要」,依商标法施行细则第19-2条第1项,指申请商标注册所指定之:

1. 「全部」商品或服务,已实际使用或就使用进行相当准备。
2.「部分」商品或服务,除了需已实际使用或就使用进行相当准备外,亦需符合在商业上有取得权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

二、针对「就使用进行相当准备」之解释

所称「就使用进行相当准备」,依商标法施行细则第19-2条立法说明,系指接近商标预定行销于市场之使用情形。申请人应具体指出准备使用商标之时点,准备使用之特定商品、服务、行销管道或场所,并得提出商品或服务之样本、广告单据或商业计画书等事证,以资证明。

三、明定「取得权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之定义

而上述所称「取得权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依商标法施行细则第19-2条第2项,指申请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

1. 遭第三人未经同意使用或就使用进行相当准备。
2. 使用该申请商标收到第三人侵权警告。
3. 第三人对该申请商标请求授权。
4. 已规划上市,并与合作厂商订有销售或经销等相关合约。
5. 该申请商标已规划参展,并与参展单位订有相关合约。
6. 其他足认商业上有取得权利之必要性及急迫性之情形。




本网站上所有资料内容(「内容」)均属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权利,除非获得本所事前许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制、下载、散布、发行或移转本网站上之内容。

所有内容仅供作参考且非为特定议题或具体个案之法律或专业建议。所有内容未必为最新法律及法规之发展,本所及其编辑群不保证内容之正确性,并明示声明不须对任何人就信赖使用本网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内容,而据此所为或经许可而为或略而未为之结果负担任何及全部之责任。撰稿作者之观点不代表本所之立场。如有任何建议或疑义,请与本所联系。

本网站上所有资料内容(「内容」)均属理慈国际科技法律事务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权利,除非获得本所事前许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制、下载、散布、发行或移转本网站上之内容。

所有内容仅供作参考且非为特定议题或具体个案之法律或专业建议。所有内容未必为最新法律及法规之发展,本所及其编辑群不保证内容之正确性,并明示声明不须对任何人就信赖使用本网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内容,而据此所为或经许可而为或略而未为之结果负担任何及全部之责任。撰稿作者之观点不代表本所之立场。如有任何建议或疑义,请与本所联系。

作者

理慈
理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