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2025
台湾劳动部修正「劳工保险条例施行细则」 以保障相关人之权益
台湾劳动部于今(2025)年1月6日修正「劳动保险条例施行细则」(下称「施行细则」)部分条文,以保障投保单位及被保险人权益。兹简述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增订投保单位因「分割」、「转让」而消灭时,新设、受让之投保单位应承受清缴保险费或滞纳金之义务
依劳工保险条例(下称「本条例」)第6条、第15条及施行细则第18条规定,雇主为劳工保险之投保单位,应负担大部分之保险费,而当投保单位主体消灭时,其清缴保险费或滞纳金之义务由新投保单位承受。施行细则第18条原条文仅列举「合并」一种投保单位主体消灭事由,修正条文新增规定投保单位主体因「分割」、「转让」而消灭时,其清缴保险费或滞纳金之义务分别由新设、受让之投保单位承受。
二、增订投保单位不得调整被保险人投保薪资之情形
依本条例第13条规定,劳工保险之保险费率系由被保险人当月之投保薪资计算而得。施行细则第28条原条文规定被保险人因伤病住院,或因本条例第9条第1、3、5款、第9条之1或性别平等工作法第16条第2项规定之事由继续参加劳工保险者,投保单位不得于加保期间调整其投保薪资。修正条文新增规定当被保险人因伤病请假,以及依性别平等工作法第13条之1第1项、第32条之3第2项以及性别平等教与法第30条第6项规定,因受到性骚扰或性霸凌之行政调查而暂时停止职务期间,投保单位亦不得调整其投保薪资。
三、增订采行预收保险费机制之工会,于欠缴保险费累计达二个月时,不得继续预收
施行细则第40条第2项原条文规定特定种类被保险人所属之投保单位,于征得被保险人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后,得一次预收三个月或六个月保险费。修正条文添加一项限制,即投保单位有欠缴保险费累计达二个月之情形者,在保险费未缴清前,不得继续预收保险费。
四、强化投保单位为被保险人办理请领保险给付之责任
依施行细则第42条规定,投保单位应免费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支出殡葬费之人办理请领保险给付手续,而施行细则第43条原条文例外规定家属死亡丧葬津贴得由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支出殡葬费之人自行请领。然而,为保障外国籍被保险人申请家属死亡丧葬津贴时,免于因语言、文化隔阂致损害其获得给付之权益,修正后施行细则第43条规定,仅有于国内设有户籍之被保险人,始得自行请领丧葬津贴。亦即,投保单位仍应为渠等办理请领保险给付之责任。另外,本次修正新增第54条之1规定,未于国内设有户籍之被保险人或其家属,请领各项保险给付依规定应检附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影本时,得以亲属关系证明文件代之。
劳工保险制度与雇主需负担之义务密切相关,本所将持续关注劳工保险相关法规的修法动态及实务发展。
一、增订投保单位因「分割」、「转让」而消灭时,新设、受让之投保单位应承受清缴保险费或滞纳金之义务
依劳工保险条例(下称「本条例」)第6条、第15条及施行细则第18条规定,雇主为劳工保险之投保单位,应负担大部分之保险费,而当投保单位主体消灭时,其清缴保险费或滞纳金之义务由新投保单位承受。施行细则第18条原条文仅列举「合并」一种投保单位主体消灭事由,修正条文新增规定投保单位主体因「分割」、「转让」而消灭时,其清缴保险费或滞纳金之义务分别由新设、受让之投保单位承受。
二、增订投保单位不得调整被保险人投保薪资之情形
依本条例第13条规定,劳工保险之保险费率系由被保险人当月之投保薪资计算而得。施行细则第28条原条文规定被保险人因伤病住院,或因本条例第9条第1、3、5款、第9条之1或性别平等工作法第16条第2项规定之事由继续参加劳工保险者,投保单位不得于加保期间调整其投保薪资。修正条文新增规定当被保险人因伤病请假,以及依性别平等工作法第13条之1第1项、第32条之3第2项以及性别平等教与法第30条第6项规定,因受到性骚扰或性霸凌之行政调查而暂时停止职务期间,投保单位亦不得调整其投保薪资。
三、增订采行预收保险费机制之工会,于欠缴保险费累计达二个月时,不得继续预收
施行细则第40条第2项原条文规定特定种类被保险人所属之投保单位,于征得被保险人或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后,得一次预收三个月或六个月保险费。修正条文添加一项限制,即投保单位有欠缴保险费累计达二个月之情形者,在保险费未缴清前,不得继续预收保险费。
四、强化投保单位为被保险人办理请领保险给付之责任
依施行细则第42条规定,投保单位应免费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支出殡葬费之人办理请领保险给付手续,而施行细则第43条原条文例外规定家属死亡丧葬津贴得由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支出殡葬费之人自行请领。然而,为保障外国籍被保险人申请家属死亡丧葬津贴时,免于因语言、文化隔阂致损害其获得给付之权益,修正后施行细则第43条规定,仅有于国内设有户籍之被保险人,始得自行请领丧葬津贴。亦即,投保单位仍应为渠等办理请领保险给付之责任。另外,本次修正新增第54条之1规定,未于国内设有户籍之被保险人或其家属,请领各项保险给付依规定应检附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影本时,得以亲属关系证明文件代之。
劳工保险制度与雇主需负担之义务密切相关,本所将持续关注劳工保险相关法规的修法动态及实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