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行為人與事業間不具任何法律關係 倘行為人藉由不正當方法 使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 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 即該當妨礙公平競爭行為(台灣)

蔡毓貞 律師
緣勞動部於94年間規定僱主聘雇外國人必須先辦理國內招募,並指定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4大報始可刊登國內求才廣告(下稱「外勞稿」)。某報紙廣告代理商於97年12月間與蘋果日報接洽外勞稿承攬事宜,促使其他三家報社不為價格之競爭,致98年1月、4月產生大幅調漲外勞稿價格之情形。公平會認定此一代理商係「實質獨家代理」其他三家報社就外勞稿業務,為以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聯合行為,違反行為時公平法第19條第4款規定,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分命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鍰新台幣300萬元。
前開報紙廣告代理商主張其與報社間僅為類似行紀關係,報社有權決定是否刊登及廣告之價格及折扣,其與報社間並非代理關係云云。最高行政法院則於民國105年4月28日作成105年判字第207號行政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縱認所述屬實,惟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4款有關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行為之構成,行為人與事業間究竟存有何種關係,並非判斷是否構成要件該當之必要考量因素,縱使行為人與事業間不具任何法律關係,倘行為人藉由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合或聯合之行為,即該當該條規定之妨礙公平競爭行為。本件上訴人經營廣告招攬業務,積極透過遊說串聯方式,使大報知悉其他同業之態度,進而允諾由上訴人包版或代理收件,同時提高廣告價格,致使其他招攬廣告業者無法參與競爭,而廣告主無從比價選擇,顯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4款規定,此與其與系爭三家報社間究竟成立何種法律關係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