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宣稱特展展品市價藉以吸引民眾觀賞 是該客觀價格自應有相當之市場實際交易價格或公正客觀第三人之評估價格為憑(台灣)

2016.12.08
劉昱劭 律師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8日作成105年度訴字第865號行政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廣告宣稱特展展品市價藉以吸引民眾觀賞,是該客觀價格自應有相當之市場實際交易價格或公正客觀第三人之評估價格為憑。

本號判決事實為原於臺北華山藝文特區舉辦「真相達文西特展」(下稱系爭特展),其網站、售票活動訊息宣稱:「70億達文西自畫像……」「百億鉅作,55幅畫作」「一次讓觀眾可以欣賞總價值近一百億元新台幣的真跡畫作群」「市價已超過2億歐元」等語(下稱系爭廣告)。經被告審認原告系爭廣告對於與服務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以原處分處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罰鍰,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號判決指出系爭廣告內容既宣稱系爭特展具有特定之客觀價格,目的即在塑造其畫作稀有珍貴之印象,藉以吸引民眾觀賞,是該客觀價格自應有相當之市場實際交易價格或公正客觀第三人之評估價格為憑,此與欣賞藝術品所產生之主觀上價值感,並不相同。

本號判決進而認定原處分認定爭廣告違反公平交易法予以裁罰並無違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