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以原告违反公平交易法而提出检举者 并非保护规范理论之法律上利害关系人 不得请求参加诉讼(台湾)

2017.4.18
刘昱劭 律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民国106年4月18日作成105年度诉字第1916号裁定(下称本号裁定)指出,第三人以原告违反公平交易法而提出检举者,并非保护规范理论之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不得请求参加诉讼。

本号裁定事实为声请人为104年5月开播营运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原告则为频道代理商,被告(即公平交易委员会)经声请人检举后调查结果认定,原告就其代理频道105年度之授权,分别对声请人等等竞争者给予不同之交易条件,为无正当理由之差别待遇,且有限制竞争之虞,认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0条第2款之规定,裁处4,000万元之罚款,并命原告应自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1个月内改正上揭违法行为。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诉讼。声请人主张与原告105年度及106年度频道授权金条件目前均在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调处中,尚未签属契约,本件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双方交易条件,而认具法律上利害关系,故声请独立参加或辅助参加本件诉讼。

本号判决先指出,第三人以原告违反公平交易法而提出检举者,应认「检举人」并非保护规范理论之法律上利害关系人。本件声请人虽为本案检举人,而声请人陈称其交易条件将受影响者,纯属经济上或其他事实上之利益而已,声请人仍有选择与原告缔约与否之自由,尚不得因此即径谓本件诉讼之结果,将致声请人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直接遭受损害。据此理由驳回声请人本件参加诉讼之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