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证券交易税条例 当日冲销证交税降为千分之一点五(台湾)

2017.4.26
郑亦珊 律师
民国106年4月26日华总一义字第10600050391号总统令公布「证券交易税条例」(下称本条例)增订公布第2条之2条文,当日冲销证交税降为千分之一点五。

按证券交易税税率,原依本条例第2条规定,为向出卖有价证券人课征,按每次交易成交价格,公司发行的股票及表明股票权利的证书或凭证征千分之三,而公司债及其他经政府核准的有价证券征千分之一。

惟本条例本次修正增订第2条之2规定,本条文生效日起一年内,当日冲销即同一证券商受托买卖之同一账户于同一营业日现款买进与现券卖出同种类同数量之上市或上柜股票,于出卖时,按每次交易成交价格依千分之一点五税率课征证券交易税,不适用第二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