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生產使用之房屋為自益信託財產 得申請房屋稅減半徵收(台灣)

蕭叡涵 律師

財政部於民國108年7月23日作成台財稅字第10804518460號令(下稱本號函令)指出,供生產使用之房屋為自益信託財產,得申請房屋稅減半徵收。

本號函令指出,以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信託財產,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房屋,應無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但信託關係成立前,該房屋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託人,且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與其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准受託人依同條第3項規定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