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办法」第12条第1项第2款监控态样例示(台湾)

黄郁婷律师、谢伯骏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金管会」)日前于2021年7月27日以金管银法字第11001396511号函令公告「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办法」第12条第1项第2款所称之监控态样例示(如下表),并要求相关事业应依自身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群性质及交易特征,参照内部洗钱及资恐风险评估或日常交易资讯等,就下表所列之态样例示,选择或自行发展契合事业本身之监控态样,以有效辨识可能为洗钱、资恐或武扩之警示交易。

客户身分类 (1) 客户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头、虚设行号或虚设法人、团体,或持用伪、变造身分证明文件及资料建立业务关系。
(2) 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网络位置(如IP地址等)与客户国籍、注册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同,且无合理原因者。
(3) 无合理原因开立多个公司或团体之交易账号,且实质受益人为同一人。
(4) 数个不同客户之交易账号留存相同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资料,但依据个别留存资料(如姓名、年龄、居住地点及电话等),各客户间并无明显关系。
(5) 客户无合理原因频繁变更客户资料,或拒绝配合提供确认客户身分措施相关文件。
(6) 知悉客户已被其他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以下称「VASP」)拒绝建立业务关系或交易,或其客户身分已被终止。
交易类 (1) 客户大量或短期密集买卖及交换虚拟通货,且与其身分显不相当或无合理原因者。
(2) 新注册或一定期间无交易之账号突然有大量交易,且与其身分显不相当或无合理原因者。
(3) 同一IP地址使用数个无关连之交易账号进行交易,而无合理原因者。
(4) 客户无合理原因将交易分拆为小额交易,以规避临时性交易确认客户身分之门坎者。
(5) 客户买入或接收虚拟通货后,迅速转出或交换成其他虚拟通货,一定期间内合计达特定笔数或金额,且交易内容与客户身分显不相当或无合理原因者。
(6) 客户小额接收多种或多笔虚拟通货后,将虚拟通货整笔转出或卖出取得法定货币款项,且无合理原因者。
(7) 客户涉及电视、报章杂志或因特网等媒体实时报导之特殊重大案件,且交易显属异常者。
(8) 知悉客户交易之IP地址、法定货币资金、虚拟通货来源地址或交易地址与暗网、使用混和服务、虚拟通货混币器、国际防制洗钱组织公告之洗钱或资恐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或不法活动相关。
(9) 客户来自或客户交易IP地址属于国际防制洗钱组织公告之洗钱或资恐高风险国家或地区、高避税风险之国家或地区,而进行频繁大量交易者。
(10) 无论交易金额多寡或交易是否完成,发现其他明显异常情形或交易,经事业内部程序认定属疑似洗钱或资恐交易者。
(11) 客户与多家未受洗钱防制规范之VASP或多个疑似非本人持有之私有钱包频繁进行虚拟通货移转,交易内容与客户身分显不相当或无合理原因者。(本款自「虚拟通货平台及交易业务事业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办法」第7条施行后适用)
资恐及武扩类 (1) 客户本人或其实质受益人为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认定或追查之恐怖活动或资恐相关个人、法人或团体,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与恐怖活动、恐怖组织或资恐有关联者。
(2) 客户本人或其实质受益人为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认定或追查之资助武扩目标性金融制裁之个人、法人或团体,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其与资助武扩有关联者。

其他相关资讯,详参金管会2021年7月27日之函释内容。网址: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_view.jsp&dataserno=202107270002&dtable=News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