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026

對賭協議中股權回購權的法律性質探討(中國大陸)

股權回購權作為對賭協議的核心條款,其法律性質界定直接影響行權期限的適用標準。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存在“請求權說”與“形成權說”的根本分歧,導致同案不同判現象頻發。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法答網精選答問(第九批)》,針對股權回購權的性質與行權期限作出傾向性答覆。本文以該答覆為切入點,針對股權回購權的法律性質、適用期間等方面進行探討。

一、股權回購權的性質

對賭協議作為私募股權投資中的核心工具,旨在解決投融資雙方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估值分歧。其中,股權回購條款是最常見的對賭形式,就是當目標公司未能在約定期限內完成上市或達到特定的業績指標時,投資人有權要求創始股東或目標公司按約定價格回購其持有的股權。

然而,股權回購權的法律性質究竟為何,長期困擾著理論與實務界。這一問題的現實意義在於:若回購權屬於債權請求權,則適用3年訴訟時效,且時效可中斷、中止;若屬於形成權,則適用除斥期間,期間屆滿權利即告消滅,且不適用時效中斷規則。定性差異直接決定了投資人行權的期限,也影響著目標公司及其股東的商業預期穩定性。

二、股權回購權性質的學理爭論

(一)請求權說 :請求權說認為,投資人無法依單方意思表示直接形成股權轉讓關係,其權利實現有賴於回購義務人的給付行為。回購條件成就後,投資人僅取得請求對方履行回購義務的權利,若義務人拒絕履行,投資人需通過訴訟主張權利。

支持該說的理由包括:其一,回購條款本質上屬於附生效條件的合同約定,條件成就時投資人取得的是債權請求權;其二,股權轉讓需要雙方配合辦理變更登記,單方意思無法完成物權變動;其三,將回購權定性為請求權符合《民法典》關於債權的基本理論。

(二)形成權說 :形成權說認為,回購條款賦予投資人單方形成股權轉讓法律關係的權利。一旦回購條件觸發,投資人通過發出回購通知,即可在雙方之間建立股權轉讓合同關係,回購義務人並無締約選擇權。

支持該說的理由在於:第一,回購條款通常表述為“投資人有權要求回購”,而非“自動觸發回購”,這體現了投資人單方決定權;第二,形成權定性有助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第三,回購權與合同解除權在功能上具有相似性,後者公認屬於形成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2023)滬01民終5708號判決中即採此觀點,認為回購權“能夠單方變更法律關係,應適用除斥期間規則”。

(三)複合權利說 :複合權利說嘗試調和上述兩種觀點的矛盾,將回購權拆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回購選擇權”,即投資人決定是否退出的單方形成權,應在合理期限內行使;第二階段是“價款給付請求權”,即選擇權行使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

該說的理論優勢在於:既尊重了投資人在回購條件觸發時的選擇自由,又避免了因無限期不行權而影響公司經營穩定。正如有文章指出,回購權是“請求回購的選擇權與進行回購交易時要求對方給付價款的請求權的複合型權利”。

三、司法實踐的演進

(一)2024年法答網答覆的具體內容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法答網就對賭協議中股權回購權問題作出答覆,核心內容可概括為兩點:第一,回購權是賦予投資人選擇權的複合型權利;第二,當事人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應在合理期間內行權,“審判工作中對合理期間的認定以不超過6個月為宜”。

該答覆的創新之處在於:首次以最高人民法院名義明確採納複合權利說,並為行權期限提供了具體指引。然而,其局限性同樣明顯:法答網答覆並非司法解釋,不具有強制拘束力;6個月的建議期限缺乏實證基礎,合理性存疑。

(二)“合理期間”的裁量標準
法答網答覆建議“不超過6個月”作為合理期間,但這一標準的正當性有待檢驗。我國《民法典》第564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為1年,而回購權在功能上類似於解除權,為何建議6個月而非1年,答覆未作充分說明。

更值得關注的是,6個月期限能否適應複雜商業場景的需要?投資人往往需要時間評估公司前景、尋找替代退出方案,6個月可能過於倉促。有實務人士建議,合理的行權期間應綜合考量回購事件觸發的顯性程度、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客觀可行性、股權價值波動等多重因素,不宜適用統一的期限標準。

四、結語

股權回購權的法律定性,表面上是民法概念在商事領域的適用問題,實質上是投資人退出自由與公司經營穩定兩種價值的平衡問題。複合權利說以“選擇權+請求權”的雙層結構,實現了這一平衡的理論化表達。法答網答覆順應了這一理論趨勢,為裁判實踐提供了重要指引,但其“不超過6個月”的建議標準仍需更多實證檢驗與制度完善,提供給有意願採取股權回購權機制的投資人進行參考。

本網頁上所有上海理慈法律新知資料內容(「內容」)均屬上海理慈律師事務所所有。上海理慈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上海理慈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頁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上海理慈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頁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上海理慈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上海理慈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