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台開始運行(台灣)

蔡明家 律師

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評鑑,立法院於今年7月6日審查通過之公司法修正案中,增訂第22-1條公司資訊申報新制,即公司應每年定期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相關事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經濟部因應此一修法,於8月31日預告訂定「公司法第22條之1資料申報及管理辦法」,本辦法已於11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目前申報之平臺為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及營運的「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平台」[1],無須支付任何規費。[2][3]

本辦法重要規定如下:

1. 需申報對象: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第4條)

2. 需申報資料: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統一編號、持股數或出資額、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第4條)

3. 申報日期: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向資訊平臺申報截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資料如有變動者,公司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向資訊平臺申報之。(第6條)

4. 不適用申報規定之公司:國營事業、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法務部公告之公司。(第7條)

5.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辦法申報業務之查核,得隨時要求公司或其申報代理人提出公司股東名簿及相關文件。(第16條)

6. 罰則: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公司法第22-1條第4、5項)

此為公司法新增的公司義務,各公司須注意於期限內申報,以免觸法。

[1] https://ctp.tdcc.com.tw/decl/auth/login;jsessionid=xlpepnJPbyI_goYzFWVenxLmNjyHam9EGVW8eIhK.baap02p

[2] https://ctp.tdcc.com.tw/decl/anno/index?id=4

[3]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3447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