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技術報告並非提起訴訟或行使專利權之前提要件(台灣)

2017.01.12
蔡毓貞 律師

智慧財產法院於民國106年1月12日作成105年度民專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新型技術報告並非提起訴訟或行使專利權之前提要件。

本號判決事實為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於未依專利法第116條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新型專利前,即由被上訴人營運長召開記者會,散佈指摘上訴人侵害被上訴人系爭專利權之不實訊息。嗣系爭專利因不具進步性為由撤銷,上訴人爰依專利法第117條、民法第184條第1前段、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向被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

本號判決援引大法官釋字第507號解釋理由書,及專利法與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相關規定之修法歷程及立法理由,認定新型技術報告並非提起訴訟或行使專利權之前提要件,且新型技術報告之取得有時曠日廢時,在急迫之情形下若一律要求須提出新型技術報告始得免除不當行使專利權致侵害他人權利之責任,顯然不當限制權利人之權利行使,因此,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是否侵害他人權利,仍應視其行使權利之具體方式而定,除非專利權人已取得對其不利之新型技術報告卻隱藏之、或依業界通常知識顯然明知其專利權具有撤銷事由存在、或在行使新型專利權前未徵詢專業意見即恣意行使新型專利權等情形,而可認其有不當行使專利權侵害他人權利之故意過失外,若專利權人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確信其專利權之行使為正當,實難僅因其未出具新型技術報告即率爾認定專利權人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