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專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台灣)

蔡毓貞 律師
經濟部於民國105年6月29日以經濟部經智字第10504602860號令修正發布「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51、53條條文。
首先,鼓勵申請人以電子方式申請專利及推動無紙化,本次修正第26條增訂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得以智財局規定之電子檔代之,但應釋明其與正本相符。
修正第51條增訂第四項,明訂有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設計內容說明簡要說明其內容。舉例而言,第三款立法理由指出,「成組物品之設計,對於個別物品於其圖示呈現時,為避免不清楚該物品為何物品者,必要時應於設計說明載明各構成物品之名稱。」
此外,修正第五十三條係為配合專依法修正所開放的多樣設計態樣,參考美國專利法施行細則之規定,以「應具備足夠之視圖,以充分揭露所主張設計之外觀」之實質規定,取代現行條文「應具備立體圖及六面視圖」之形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