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明确限制外商投资(中国大陆)

翁立冈 律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发布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原2002年起施行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所规范的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而网络出版物,是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规定》亦将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网络文献数据库纳入监管范围,并新增“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此一兜底性条款。而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则须经过广电总局的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规定》禁止外国投资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并加强监管。依据《规定》第10条第1款:“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事实上2015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即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属于禁止类,因此《规定》应可认为是在落实指导目录的规定。此外,《规定》第10条第2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可知,《规定》将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涉外业务合作也纳入监管范围。未来实践上是否影响实务上常见的VIE架构模式,有待观察。
《规定》也明确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许可证》,亦不得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基此,以往由境内持证企业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平台或技术支持,并以外商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的合作伙伴模式同样也被《规定》所明确禁止。
最后,《规定》对经营条件增加“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限制(第8条第3款参照)。